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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下月施行_建设

发布日期:2026-06-02 04:14

12月14日,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贯彻实施《大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议处、市自然资源局相关工作人员出席。

大连的国土空间如何规划?

用地用海如何分类管制?

这些问题在即将实施的

《大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中

都有详细的解答

全国率先出台

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12月14日,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贯彻实施《大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议处、市自然资源局相关工作人员出席。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连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了《大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 定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为总则、规划制定与修改、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划实施、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七十四条。

明确了大连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目标和原则,即以全面建设“ 产业优化的先导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行区”为总要求,建立“多规合一”的规划编制审批体系、实施监督体系,完善配套法规政策,执行统一技术标准, 实现建设亚太物流枢纽、环渤海创新策源中心,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开放创新之都和活力宜居的浪漫海湾名城的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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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原市城乡规划条例相比

《条例》突出了以下特点

整合规划体系,实现多规合一,实现审批体系、实施监督体系、法规政策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的统一。

提升规划审批工作效率,建立项目生成平台,实现项目生成的标准化,科学化。

巩固“放管服”改革和营商环境建设成果,把“多规合一”“多证合一”“多审合一”“多测合一”“多验合一”等改革成果通过立法固化,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引入信用惩戒机制,与国家、省正在制定和完善的信用惩戒体制机制相衔接,引导社会主体树立诚信守法的理念。《条例》明确,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将当事人因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严格监督检查机制,明确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和实施的主体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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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三条控制线”

管控规则

《条例》明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一经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

生态保护红线

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

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生态空间按照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

永久基本农田

是指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实施永久特殊保护的耕地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城镇开发边界

是在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以城镇功能为主的区域边界,涉及城市、建制镇以及各类开发区等城镇集中开发建设用地不得突破城镇开发边界。

严格控制生态空间转换为城镇空间和农业空间,禁止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生态空间违法转换为城镇空间和农业空间。未经国务院批准,禁止将永久基本农田转换为城镇空间。鼓励将城镇空间和符合国家生态退耕条件的农业空间转换为生态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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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地块须明确

“规划条件”

《条例》要求,本市建立和完善城镇建设项目生成机制。建设项目生成阶段应当 明确用地性质、用地指标、市政及公共服务配套、城市设计要求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等事项。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 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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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宅用地“红线”

《条例》要求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 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可以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大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的

颁布实施

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

提供空间保障

助力发展生态文明

推进建设美丽大连

查看条例正文

信源:大连发布(微信号:dl-fabu)、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连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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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城市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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